廣東生育登記管理辦法修訂后施行 5月起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
游海 2022-5-6 14:27 試管之家 查看: 162 評論: 0
摘要: 2022年5月1日起,《廣東省衛(wèi)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正式施行?!掇k法》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,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,并在登記流程、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優(yōu)化、更加便民 ...
2022年5月1日起,《廣東省衛(wèi)生健康委生育登記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》)正式施行?!掇k法》明確了生育子女無須再審批,實行全口徑生育登記制度,并在登記流程、辦理材料和辦理時限等方面更加優(yōu)化、更加便民。近日,該省衛(wèi)生健康委對有關修訂內容進行了解讀。 《辦法》名稱刪除了“再生育審批” 2021年6月26日,黨中央、國務院發(fā)布《關于優(yōu)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(fā)展的決定》,部署實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,明確規(guī)定“將入戶、入學、入職等與個人生育情況全面脫鉤”。 2021年8月20日,“三孩生育政策”正式入法。2021年12月1日,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修改完善后的《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》)。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刪除了有關“再生育審批制度”的條款,并在第二十條規(guī)定,生育子女應當辦理生育登記,由鄉(xiāng)鎮(zhèn)、街道衛(wèi)生健康工作機構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負責生育登記工作。 廣東省原《辦法》是2016年配合實施“全面二孩政策”時制定并實施的,2021年3月做了修改。隨著“三孩生育政策”的實施以及社會撫養(yǎng)費和其他處罰措施的取消,原《辦法》已無法適應新形勢發(fā)展需要,亟須調整和完善。 經修訂完善,《辦法》名稱由原來的《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辦法》修改為《生育登記管理辦法》。 生育登記不再成為制約群眾生育的工具 本次《辦法》在服務理念上有了重大的轉變和創(chuàng)新,將“生育登記證明”更改為“生育登記憑證”,并明確了“生育登記憑證是辦理機構為登記人辦理生育登記時出具的憑證,不作為相關生育行為是否符合《條例》的依據”,強調了生育登記的中立性和客觀性,僅作為人口監(jiān)測的工作手段,而不再成為制約群眾生育的工具。 同時,對辦理生育登記的登記主體也作了拓展:延續(xù)了未婚生育人群可以辦理生育登記的規(guī)定;不限定登記主體的戶籍,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戶籍人口均可辦理生育登記;不限定辦理生育登記的孩次,不管是三孩以內還是三孩以上,均可以辦理生育登記;不限定辦理的地點,不管是戶籍地還是現居住地,均可以辦理登記。 取消審批事項。在“三孩生育政策”實施前,符合原《條例》規(guī)定的再生育條件的人群,也需要經過審批后才能生育。新《條例》實施后,徹底改變了之前的生育登記和再生育審批管理模式,對所有生育行為統一施行登記服務。 《辦法》規(guī)定的生育登記屬于法定的行政登記,凡生育子女的,均應辦理生育登記。生育登記一般應在子女出生前辦理,未及時辦理的在子女出生后也可補辦。辦理機構也要及時轉變工作理念,從過去的審批管理轉變?yōu)樘峁┑怯浄眨奖闳罕?,服務群眾?/div> 辦理登記只需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其中一種 《辦法》進一步優(yōu)化辦理流程,提高生育登記效率。在生育登記辦理材料上,規(guī)定了身份證和戶口簿只需提供一種即可。 在原《辦法》中,辦理生育登記需同時提供身份證和戶口簿,已婚的公民還需要提供結婚證。此外,一些特殊情況的家庭還需要提供離婚證、殘疾證、死亡證等證件或材料。 本次修改后,身份證或戶口簿之外的證件或材料均無需再提供,也不允許各地自行增加其他諸如懷孕證明等材料。 在辦理的過程中,生育登記辦理平臺加強政務數據共享,登記人相關證件大多數情況均可直接調取電子證照,免予手動提交,最大幅度減少群眾提交的資料,杜絕讓群眾多跑腿的現象。 在辦理地點上,規(guī)定了“登記人可在戶籍所在地或現居住地辦理生育登記”。而且在完成辦理生育登記后同時生成《生育登記憑證》電子證照,方便群眾在辦理其他事項時可以直接調用《生育登記憑證》的電子證照。 為順應信息化的發(fā)展趨勢和便民惠民的服務理念,要求凡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(qū),都要推廣實行網上受理、網上辦理、網上反饋,實現辦理進度和辦理結果網上實時查詢;暫不具備網上辦理條件的地區(qū),要通過多種方式提供全程在線咨詢服務,及時解答群眾疑問。 主動登記外,全省衛(wèi)生健康行政部門還將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報機制。要求各級醫(yī)療機構、社區(qū)衛(wèi)生服務中心和鄉(xiāng)鎮(zhèn)衛(wèi)生院應每月及時將有關信息通報當地衛(wèi)生健康工作機構。衛(wèi)生健康工作機構根據通報情況,主動采集尚未辦理生育登記夫妻的信息,并在與當事人核實后,做好登記工作。淡化生育登記的“申請”色彩,強調基層辦理機構的主動登記責任。 |